大石寺违约丢弃遗骨被令赔偿200万日币
有关日莲正宗大石寺非法丢弃大量遗骨事件,最高法院第二小法庭于2003年12月19日驳回大石寺的上诉,确认了同年4月8日东京高等法院的判决,命大石寺向四名受害遗族分别赔偿五十万日币,总计二百万日币。
收纳遗骨的真相
此案件的原告分别是神奈川县的金村光夫、大阪的大工中男、福冈县的(木尾)田彻和爱媛县的仲矢美纪。四名原告以及他们的家人,是由1968年至1977年的期间,将已故亲人的骨灰,寄存在日莲正宗总本山大石寺的大纳骨堂的。在身为日莲正宗信徒的原告看来,此举是对死者挚爱的表现。
虽说大石寺有所谓“合葬”的制度,即把多人的骨灰瓮安放在同一个地方,但事情的真相却与之大违。大石寺所实施的“合葬”,竟然是将多名死者的骨灰混杂在一起,塞进使用过的旧米袋。或许是出于多年遭潮湿空气侵蚀与互相挤压的缘故,其中有一些米袋已经破裂,而且还露出内装的白骨。此外,大石寺还将装满了骨灰的150至200个米袋埋在寺院境内的一块空地。
事实在东京高等法院的审判中逐一地被证实。宗门虽承认“装袋”和“掩埋”属实,但却一味抵赖,力说这是符合宗门教义的正当行为。然而,法院宣判“大石寺提出的证据不能信用”,全面否定了宗门方面的主张。 判决把大石寺处理遗骨的方法和其他宗派作比较,所得到的结论是,大石寺的做法与国民的宗教观和一般社会的常识背道而驰。法院最终断定大石寺的纳骨方法,有违与原告缔结的纳骨合约,构成了“不履行(合约上的)义务”,命令大石寺向原告赔偿总计二百万日币。
向最高法院上诉
大石寺不服此判决,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,却于2003年12月19日遭最高法院驳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