日顯等在藝妓照片事件中提出的上訴遭最高法院駁回
2004年2月24日,日本最高法院駁回日蓮正宗提出的上訴,撤銷他們提出的一切索償,了結了所謂的「藝妓照片事件」。日蓮正宗企圖以法律途徑,擺脫事件中諸多曖昧糾纏之舉完全落空。
此事件涉及日蓮正宗最高領導(一般稱為法主)阿部日顯與藝妓飲酒作樂時所攝的照片。照片攝於1986年12月22日,地點為東京一家高級餐館。《創價新報》於1992年11月4、18日刊載了這些照片,譴責日顯違背開宗兩祖日蓮與日興嚴禁宗內僧侶「游戲雜談」、應「少欲知足」的遺戒,失去做法主的資格。 為了不讓其他無關人士受到牽連,《創價新報》在照片上做了修飾,以保護他們的身份。
1993年5月,日顯等以名譽遭到誹謗為由,針對池田大作與負責出版《創價新報》的創價學會,向東京地方法庭提出訴訟。或許是為了免卻日顯親身出庭作證的必要,訴訟以「日蓮正宗」「大石寺」而非日顯本身之名提出。訴訟聲稱《創價新報》的報導具有誹謗性,索求1億日圓的賠償。
1993年12月6日,地方法庭裁定《創價新報》的報導與照片構成誹謗,接受了原告的部份要求,下令學會與池田大作賠償4百萬日圓。
學會不服一審的判決,向東京高等法院提出上訴。2000年12月5日,高院判學會上訴得直,推翻了地方法庭的判決。高院認定,報導是針對日顯個人而發,對原告的日蓮正宗並不造成任何影響。高院的判決也裁斷:「回顧日蓮正宗至今的歷史,曾有法主因違背教義,或是有過不軌的行為,而遭宗內的僧俗信眾質問他當法主的資格,迫他退位的事例…這是因顧惜正法與日蓮正宗而有的舉動,誰也不會萌起此是對日蓮正宗的攻擊之想」。
日蓮正宗對此提出上訴,卻於2004年2月24日遭最高法院駁回。上訴由最高法院第三小法庭審理,審判團由4名法官組成,團長為金谷利廣法官。判決得到4名法官的一致認同。日蓮正宗不但敗訴,還被令承擔一切上訴與訴訟的法律費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