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石寺違約丟棄遺骨被令賠償200萬日幣

大石寺違約丟棄遺骨被令賠償200萬日幣

 有關日蓮正宗大石寺非法丟棄大量遺骨事件,最高法院第二小法庭於2003年12月19日駁回大石寺的上訴,確認了同年4月8日東京高等法院的判決,命大石寺向四名受害遺族分別賠償五十萬日幣,總計二百萬日幣。

收納遺骨的真相

 此案件的原告分別是神奈川縣的金村光夫、大阪的大工中男、福岡縣的(木尾)田徹和愛媛縣的仲矢美紀。四名原告以及他們的家人,是由1968年至1977年的期間,將已故親人的骨灰,寄存在日蓮正宗總本山大石寺的大納骨堂的。在身為日蓮正宗信徒的原告看來,此舉是對死者摯愛的表現。

 雖說大石寺有所謂「合葬」的制度,即把多人的骨灰瓮安放在同一個地方,但事情的真相卻與之大違。大石寺所實施的「合葬」,竟然是將多名死者的骨灰混雜在一起,塞進使用過的舊米袋。或許是出於多年遭潮濕空氣侵蝕與互相擠壓的緣故,其中有一些米袋已經破裂,而且還露出內裝的白骨。此外,大石寺還將裝滿了骨灰的150至200個米袋埋在寺院境內的一塊空地。

 事實在東京高等法院的審判中逐一地被證實。宗門雖承認「裝袋」和「掩埋」屬實,但卻一味抵賴,力說這是符合宗門教義的正當行為。然而,法院宣判「大石寺提出的證據不能信用」,全面否定了宗門方面的主張。 判決把大石寺處理遺骨的方法和其他宗派作比較,所得到的結論是,大石寺的做法與國民的宗教觀和一般社會的常識背道而馳。法院最終斷定大石寺的納骨方法,有違與原告締結的納骨合約,構成了「不履行(合約上的)義務」,命令大石寺向原告賠償總計二百萬日幣。

向最高法院上訴

 大石寺不服此判決,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,卻於2003年12月19日遭最高法院駁回。

裝滿遺骨的米袋

裝滿遺骨的米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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